本科及其以上毕业生就业将不受专业、生源地、培养方式等限制,可以“先落户、后就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还可减免相关收费……7月24日,我市制定出台的《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为高校毕业生落户我市提供了政策蓝本。
今年,为吸纳和引进各类所需人才,促进毕业生就业,市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制定了《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取消接收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在专业、时间、生源地、培养方式等方面等限制;对省级优秀毕业生、中共党员毕业生、校级学生干部和紧缺专业毕业生将实行优先接收;毕业时未落实具体单位的毕业生,可以“先落户、后就业”。此外,还全面放开师范类毕业生就业范围的限制,师范类毕业生和非师范类毕业生一样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就业。
《意见》还规定,市属国有企业及80户非公有制企业引进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享受市政府颁发的工作津贴。3年内,学士学位毕业生每人每月发给工作津贴300元,硕士学位毕业生每人每月发给工作津贴1500元,博士学位毕业生每人每月发给工作津贴3000元。经费由市政府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此外,为扶持、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意见》规定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