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今年3月,辽宁阜新蒙古族实验中学5名学生因大便后没有及时冲厕所或在厕所内吐痰被劝退转学。
不冲厕、乱吐痰竟然导致5名学生遭遇退学厄运。然而,如此匪夷所思的“校规”,在现实当中并不少见。看来,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该给“校规”定个规矩了。
我国教育法赋予了学校制订和实施“校规”的自主权。问题在于,学校制订“校规”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定,在内容上没有清晰的权利边界。失去严格的程序保障,“校规”往往沦为少数人经验的产物,甚至以某个人的意志为主导。
“校规”的首要原则是“服务于教学”,不应无限放大和膨胀。特别是“校规”所涉及的禁止性和惩罚性条文既不能自我授权,更不能“越权”。“校规”的权利边界必须由法律确认,凝聚公众对教育本质的认识。
严格的程序规定、清晰的权利边界是“校规”正当性的源泉。否则,对学生不冲厕所、乱吐痰、留长发、早恋等行为进行惩罚时,我们就会面临认识上的混乱不堪,无从对类似问题进行一个“终极评判”,难以维护好广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宣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