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11月19日讯 记者日前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黑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狠抓校风校纪,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做到职责明确、管理有方。
《意见》明确了我省将把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行为、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防灾防震、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集体踩踏、预防毒品、特种设备安全等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同时,学校要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专题教育。
根据《意见》,各学校应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和防护器械。地方各级政府可以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校园安全保卫服务交由专门保安服务公司提供。
公安机关要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意见》要求,我省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
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
《意见》规定,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实行专案专人制度。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协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
此外,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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