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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离开这世界时,请你们不要担心,就当没有我这个人好了,免得给你们添麻烦,再见了。”这是浙江温州市民吴立俊、吴芙蓉夫妇未满16岁的女儿吴雯雯的临终绝笔。只因未扎头发而遭到老师拒考,2006年1月16日,这位花季少女怀着对班主任老师的不满,跳入了冰冷的九山湖中……
吴雯雯自杀后,家长将温州市第七中学和班主任邱雪梅起诉至温州市鹿城区法院。

花季少女吴雯雯离开了人世
事因
遭拒考少女殒命
吴雯雯是温州市第七中学初二(5)班的优秀学生,平时比较文静,性格比较内向。
2006年1月16日13点05分,雯雯在家洗过头后到学校参加期末考试,进考场时被班主任邱雪梅拦住,要她把辫子扎好以后再进考场。雯雯到校外小店买了扎头绳扎好辫子再回到学校时,邱老师以其已超过1点30分为由拒让其进入考场。1点35分吴芙蓉接到女儿电话:“妈妈,老师不让我进去考试。”吴芙蓉立刻赶到学校找到邱雪梅询问,邱雪梅说:我叫吴雯雯去扎好辫子再来考试,但现在时间已经超过,不能入考了。22点25分,雯雯的父亲吴立俊向警方报了警。凌晨时分,警方在九山湖发现了雯雯的尸体,并在其书包里发现了一封遗书。
原告
校方应承担责任
雯雯自杀后,吴氏夫妇要求校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在当地媒体公开道歉,校方提出可给家属补偿7万元,但家属必须承认吴雯雯之死属意外事故。双方协商不成,雯雯的父母吴立俊和吴芙蓉以温州第七中学和女儿的班主任邱雪梅老师“非法剥夺考试权”、“管理不当”等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女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60万元。
被告
不关学校事请求驳回诉讼
被告律师在代理词中称,迟到多少时间取消考试资格,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完全是学校教育自主权的范畴。依据获取的证据,完全可以认定本案是一起校外学生自杀事件,与学校并无关联,学校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故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事实上,吴雯雯系因未找到考场认为迟到后离开学校。因此,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赔偿民事责任不符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庭审
老师击掌喝彩家长震怒
4月17日下午4时30分,法院进入辩论阶段,被告代理律师发言后,被告方来参加旁听的五六十名老师代表竟然集体热烈击掌喝彩。吴立俊顿时拍案而起:“我的女儿含冤而死,你们还这么高兴!良知何在?师德何存?”原告家属也纷纷起立表示不满。审判长被迫宣布休庭,并定于两天后再开庭。
据了解,当时庭审现场击掌喝彩的除了温七中的数十名教师外还包括该校部分领导。吴立俊告诉记者,他亲自看到该校副校长和校办主任等人也在击掌喝彩“大军”中,甚至温州市教育局有关领导也在庭审现场并参与了击掌喝彩。
4月20日下午,法庭再次开审此案。吴立俊当庭以状告温州市政府行政不作为案已被受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合议庭经紧急商议后宣布,等待行政诉讼结果,本案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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